全北特别自治道议会

全北特别自治道议会将成为道民值得骄傲的、道民值得信赖的、强有力的议会。

会期与召集

地方议会并非全年持续活动,而是规定一定期间开展活动,为了行驶议会固有职能,聚集在一定地点的行为称为集会。
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集会时,议长发出集会公告,通知所有议员,召开集会。
另外,定期会议不需要提出集会要求,只通过公告流程召开集会。集会的同时开始议会的议政活动,而像这样能够开展议政活动的期间称为会期。

常会每年召开2次。第一次常会在6月第二周周二集会,第二次常会在11月8日集会。
临时会议在道知事或在职议员的1/3以上提出要求时,在15天内召集。临时会议的召集在7天前发出公告。

※ 大选后最初的召集在议会事务处长的议员任期开始之日起25天内召集。年度会议总日数为130天。

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是决定议会议事的最高议决机构。

会议开始前,将记录会议开始时间、提交案件与顺序的当天议事日程、相关议案资料等提前发放至议席上, 若议事法定人数——在职议员的1/3以上出席,则开始会议。
开始一个会期的集会第一天,在召开正式会议之前,举行开幕式,通常道知事与教育监等执行部干部公务员也出席开幕式。

开幕式结束后,宣布开会,议员发起·提交议案与提交评审报告等召开会议, 先报告有必要了解的事项后,按照议事日程中记录的顺序提交案件并处理。
集会第一天通常举行开幕式并决定会期、选出会议记录签名议员等处理比较简单的事项。

正式会议的议案处理流程如下:提交案件后,听取提议人的提案说明或预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经答疑与讨论后,通过表决进行议决。
若有质疑,由评审该案件的委员会委员长或进行评审报告的议员做补充说明,若为提案说明,由提案议员或进行提案说明的议员回答,讨论时按照反对、赞成顺序进行,讨论结束后,结束讨论的同时宣布表决。

表决是对案件掌握赞成·反对意见后决定可否的案件审议最终阶段,其方法有全场一致、电子投票、起立、匿名、记名投票等,若有反对讨论,大部分的一般案件多通过电子投票来处理,若无质疑或赞成·反对讨论,采用有无异议形式的全场一致式方法。
另外,对于表决方法,因议长提议或议员的同意而有正式会议议决时,可以按照其议决方法进行,在议会中实施的各种选举,若无特别规定,以匿名投票形式进行。

除特定事项,一般案件的表决通过在职议员过半数出席与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来议决,议长也具有表决权,表决结果若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则视为否决。
结束当天所有议事日程后,公告下一次的会议时间等,并宣布散会。

委员会

委员会分为评审·处理所管议案与请愿等的常任委员会,以及临时评审·处理特定案件的特别委员会。
会期中,认定需要委员长或在职委员1/3以上提出要求时,召开会议。
评审案件时,首先听取提案者说明宗旨与专业委员的检查报告,经委员的质疑·讨论后进行表决。